江蘇省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發布者:房振偉發布時間:2023-09-11浏覽次數:10

江蘇省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蘇教規〔20191号,2019814日發布)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高校教師履職履責行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弘揚新時代高校教師道德風尚,努力建設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高校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教師資格條例》《教育部關于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育部關于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高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适用于我省全體高校教師。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師德失範行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五)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騷擾行為。

(六)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或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七)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就業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

(八)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财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以多種形式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九)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

(十)要求學生從事與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等無關的事宜。

(十一)其他違反師德的行為。

第四條 學校應當指定或設立專門組織,負責學校師德建設工作的總體規劃、指導、協調與監督,協調查處師德失範行為,明确受理、調查、認定、處理、複核等處理程序。

第五條 對于師德失範行為,按以下程序進行查處:

(一)學校有關菠菜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核實,調查須認真聽取行為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形成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行為當事人的确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是否構成師德失範行為的結論及初步處理意見或建議等。

(二)學校對有關菠菜上報的調查報告及結論進行複核,對情節輕微的,可直接認定;對情節嚴重的,需提交學校黨委會或黨委常委會審議決定。

(三)學校有關菠菜執行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将處理決定通知行為當事人。 

(四)當事人如對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書面處理決定15日内,向學校有關菠菜提交書面申訴材料,并提供相應證據,學校按程序進行複核與答複。複核期間不影響處理決定的執行。

(五)對學校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按規定向學校主管菠菜提出申訴。

(六)處理決定執行期滿後,根據當事人表現予以延期或解除,處理決定和處理解除決定存入個人人事檔案,其他有關材料由相關菠菜進行單獨存檔。

第六條師德失範行為經調查屬實後,對情節較輕的,可視情況給予以下相應處理。

(一)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優評先、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幹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限制招生名額、停止招生資格或取消導師資格。以上取消資格時限有專門文件規定的按相關文件要求執行,但不得少于24個月。

(二)當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七條 對情節較重的,除按第六條規定進行處理外,同時對行為當事人按以下情況進行相應處分。

(一)對于違反政治紀律、言論和活動損害國家聲譽、違反廉潔從業紀律、學術不端等行為的,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開除等處分,或解除人事聘用關系。

(二)對于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除給予處分外,學校應當依據《教師資格條例》報請省教育廳撤銷其教師資格。

是中共黨員的,同時給予黨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條 師德失範行為的調查和處理工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内完成;情況比較複雜的,經學校批準,可以适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九條 師德失範行為的調查應遵循保密原則,當事各方均不應公開調查的有關内容,存在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條 對師德失範行為的處理,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确鑿、定性準确、處理适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十一條 黨委書記和校(院)長是師德師風建設第一責任人,二級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師德師風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對于學校和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職責權限和責任劃分進行問責:

  (一)師德師風制度建設、日常教育監督、輿論宣傳等工作不到位。

  (二)師德失範問題排查發現不及時。

  (三)對已發現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置不力、方式不當或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推诿隐瞞。

  (四)已作出的師德失範行為處理決定落實不到位,師德失範行為整改不徹底。

  (五)本單位多次出現師德失範問題或因師德失範行為引起不良社會影響。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十二條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職責,教師出現師德失範問題,所在二級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須向學校做出檢讨,由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進行問責。

第十三條 教師出現情節較重或社會影響較大的師德失範問題,學校須及時向主管菠菜和省教育廳做出說明,進行自查自糾與整改落實。如學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師德師風建設管理職責,學校主管菠菜和省教育廳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等方式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學校應積極構建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多方參與的師德師風監督體系,設立并公布師德失範問題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及時掌握師德師風動态信息。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本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負面清單及處理辦法,并報學校主管菠菜和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六條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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